奖惩制度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公司《员工奖惩制度》,保证售后服务中心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,本公司特制订售后服务中心《员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》。
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对营业人员及其主管、维修人员及其主管在业务工作方面的奖惩作出了具体规定。
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包括业务工作奖惩体系、营业工作奖励办法细则、营业工作惩戒办法细则、维修工作奖励办法细则、维修工作惩戒办法细则等内容。
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售后服务中心零配件营业部门及人员、维修部门及人员的业务工作奖惩。
第五条零配件营业人员、维修人员非业务行为的奖惩及其它部门人员的奖惩办法悉依《员工奖惩制度》执行。
第二章业务工作奖惩体系
第六条业务工作奖励分为:
(一)嘉奖;
(二)记功;
(三)记大功。
第七条业务工作惩戒分为:
(一)警告;
(二)记过;
(三)记大过;
(四)解职;
(五)解雇。
第业务工作奖惩计算与考核:
(一)全年度累计三次记功=一次大功;
(二)全年度累计三次记过=一次大过
(三)功过相抵。一次嘉奖抵一次警告,一次记功抵一次记过,一次大功抵一次大过。
(四)全年度累计三次大过解雇。
(五)考评办法。
1、嘉奖一次当月考核时加1分。
2、记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3分。
3、记大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9分。
4、警告一次当月考核时减1分。
5、记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3分
6、记大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9分
第三章营业工作奖励办法细则
第九条提供“行销新构想”,而为售后服务中心采用,记功一次。该“行销新构想”一年内使售后服务中心获利10万元以上,再记大功一次。
第十条业务员主动反映可开发的“新产品”而为售后服务中心采用,记功一次。该“新产品”一年内使售后服务中心获利10万元以上者,再记大功一次。
第十一条提供竞争对手动态,被售后服务中心采用为者,记功一次。
第十二条客户信用调查属实,事先防范得宜,使售后服务中心避免蒙受损失者,记功一次。
第十三条开拓“新地区”、“新产品”或“新客户”,成效卓著者,记功一次。
第十四条达成上半年业绩目标者,记功一次。
达成全年度业绩目标者,记功一次。
连续三年度达成业绩目标者,记大功一次。
超越年度目标20%(含)—50(不含),记功一次。
超越年度目标50%(含)以上者,记大功一次。
第十五条凡售后服务中心列为“滞销品”,业务人员于规定期限内出清者,记功一次。
第四章营业工作惩戒办法
第十六条挪用者,一律解雇。本公司将依法提出诉讼。
第十七条与客户串通勾结,对公司利益构成损害者,一经查证属实,一律解雇。
第十业务人员自亲或伙同他人从事与公司业务属同类业务者,或私自与竞争厂商有业务往来者,一经查证属实,一律解雇。直属主管若有呈报,免受连带惩罚。若未呈报,不论是否知情,记过一次。
第十九条业务人员连续三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,调离或解雇。
第二十条凡利用公务外出时,无故不执行任务者(含:上班时间喝酒),一经查证属实,以旷职论处,并记过一次。若是干部协同部属者,该干部解职。
第二十一条业务人员外出开展工作,无故不向直接上级回手机以确认自己准确位置者,经查证属实,记过一次。
第二十二条业务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巨额或经常性商品短少者,予以解雇。
第二十三条挑拨公司与员工的感情,或泄漏职务机密者,一经查证属实,记大过一次,情节严重者解雇。
第二十四条上半年销售未达当期销售目标的70%者,记过一次。
全年度销售未达销售目标的80%者,记过一次。
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建立客户资料经查获者,记过一次。
第二十六条不服从上司指挥者:
(一)言语顶撞上司者,记过一次。
(二)不遵照上司使命行事者,记大过一次。
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私自使用营业车辆者,记过一次。
第二十售后服务中心规定填写的报表,应缴而未缴者每次记过一次。
第五章维修工作奖励办法细则
第二十九条积极钻研业务工作,提供先进维修技术方案,在节约消耗减少维修工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,记功一次。
第三十条为用户提供安装防盗器等额外服务,并及时上交创收收入,创收纯收入按20%比例奖励创收人。
第三十一条在参加促销活动或上门修车活动中,工作努力,成绩突出,为公司赢得良好声誉而做出重大贡献者,记功一次。
第三十二条完成全年度工时定额者,记功一次。
超越年度工时定额20%(含)—50%(不含),记功一次。
超越年度工时定额50%以上者,记大功一次。
连续三年度完成工时定额者,记大功一次。
第六章维修工作惩戒办法细则
第三十三条与客户串通勾结,损害公司利益者,一经查证属实,一律解雇。
第三十四条维修人员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基本工时指标者,调离或解雇。
第三十五条凡利用公务外出时,无故不执行任务者(含:上班时间喝酒),一经查证属实,以旷职论处,并记过一次。若是干部协同部属者,该干部解职。
第三十六条上半年实际工时数未达当期工时定额70%者,记过一次。
全年度实际工时数未达当期工时定期80%者,记过一次。
第三十七条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者经查获记过一次。
第三十不服从上司指挥者:
(一)言语顶撞上司者,记过一次。
(二)消极怠工者,记过一次。
(三)拒不服从工作安排者,记大过一次。
第三十九条动用所维修车辆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者,记过一次。
第四十条维修人员进行收费维修项目、部分收费维修项目或安装防盗器等收入,拒不上交的,经查证属实,记大过一次。
第七章附则
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售后服务中心制订并负责解释。
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,修改时亦同。
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实施后,售后服务中心既有的相关规定自行终止。
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
奖惩制度
一、奖励细则
1、 见义勇为,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,成绩显著者;按公司规定予以奖励
2、 积极协助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分子和侦破案件,成绩突出者;报公司奖励
3、 积极参加抢险救灾,保卫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,成绩显著者报公司奖励
4、 为搞好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积极出谋划策,所提的合理化建议实行后效果明显者;月底绩效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
5、 拾金不昧者, (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励)
6、 年终被评为“优秀员工”、“先进集体 ”,被评为盛市“治安模范标兵” 者。(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励)
7、工作中受到业主和公司领导认同者,示情况进行奖励
二、 惩罚细则
1、 值班时收听收音机、玩手机或进行其他与值班无关的事情者书面警告一次
2、 擅离职守,迟到、早退者按旷工处理
3、 酒后执勤上岗,并造成一定后果者书面警告一次,罚款100元
4、 未按时交,或不按有关规定进行交,或交不清楚,检查时相互推卸 责任者罚款100元,当月绩效不参与评比中。
5、 未经部门领导批准,私自换班和顶班者罚款100元
6、 未经部门领导同意,擅自带人留宿者口头警告一次
7、 执勤时,衣装不整,佩戴不齐;执勤中玩忽职守,疏于防范,致使在管辖范围内 发生案件或事故,造成极坏影响者予以开除处理。
8、 对公司和保安部领导下达的工作任务,未能如期完成,而又没有正当理由者予以 严重警告一次,罚款100元
9、 扣留物品不登记,不上交;捡拾物品不报告,不上交者严重警告一次
10、违反保安器材使用规定,私自随便转借和使用者口头警告一次
11、在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下,临阵脱逃或坐视不管者严重警告一次
12、法制观念淡薄,参与社会聚众、嫖娼、等,与治安工作人员的应有素质极不相称者予以劝退处理
13、监守自盗或以权谋私,严重损坏公司形象者予以劝退处理
14、工作责任心不强,不服从分配,不执行规章制度,并随意顶撞领导且屡教不改者严重警告一次
奖惩制度
第一条:考核资料:依法执教、爱岗敬业、热爱学生、严谨治学、团结协作、尊重家长、廉洁从教、为人师表等八个方面,详见《XX学院师德考核评价标准》(附件一)。
第二条:考核范围:全校教职工。
第三条:考核工作小组:有工会具体负责考核。
第四条:考核时间:每年7月份。
第五条:考核的过程和结果运用:
1、根据考核资料被考核人进行自我考核打分。
2、级部或科室根据工作表现有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打分。
3、考核小组进行综合评价。根据需要,对评价标准中部分项目,采取由学生及学生家长问卷评定的办法。
4、学校考核小组对每个教师的考核等次,张榜公布考核结果;被考核人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,可在接到考核结果的3天内申请复核,学校考核小组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。公示期满并无异议后,将师德师风考核材料交被考核人签字,最后存档。
5、考核结果分为优秀(90分以上)、合格(-70分)、不合格(69分以下)三个等次。其中自我评价占20%,级部或科室评价占30%,考核组评价占50%(参考学生以及家长评价)。
6、师德师风考核结果,要作为职务评审、职称评定、岗位聘任、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。
7、师德师风考核等次优秀的,在职务评审、职称评定、岗位聘任、表彰奖励时,同等条件下优先思考。
8、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,当年不得晋升职务、岗位等级,不得评先评优,按有关规定扣处绩效工资,教师违反师德规范情节严重、造成恶劣影响的,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撤销教师资格、解聘。
9、对违反下列中的任何一条者,师德考核为不合格。
(1)不讽刺、挖苦、歧视以及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。
(2)不向学生及家长索要钱物,不利用工作之便搞“学钱交易”。
(3)不向学生乱收费,不擅自征订复习资料或推销学习资料及学习用品等
(4)不搞有偿家教,不得在校外社会培训机构兼职、兼课。
(5)不得以获取利益为目的介绍、暗示或强制学生理解家教或到培训机构培训。
奖惩制度
一、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,经批评教育不改的,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:
(一)违反劳动纪律,经常迟到、早退,旷工,消极怠工,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;
(二)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、指挥,或者无理取闹,聚众,打架斗殴,影响生产秩序、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;
(三)玩忽职守,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,或者违章指挥,造成事故,使人民生命、财产遭受损失的;
(四)工作不负责任,经常产生废品,损坏设备工具,浪费原材料、能源,造成经济损失的;
(五)滥用职权,违反法令,违反财经纪律,偷税漏税,截留上缴利润,滥发奖金,挥霍浪费国家资财,损公肥私,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;
(六)有贪污盗窃、投机倒把、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;
(七)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。
职工有上述行为,情节严重,触犯刑律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。
二、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:警告,记过,记大过,降级,撤职,留用察看,开除。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,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。
三、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,须经厂长(经理)提出,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,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。
四、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,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。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,发给生活费。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,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。(注解:关于留用察看人员待遇问题,现按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《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.通知》执行。)留用察看期满以后,表现好的,恢复为正式职工,重新评定工资;表现不好的,予以开除。
五、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,必要的时候,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。
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,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,最多不要超过两级。
六、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,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。
七、对于有第十一条第(三)项和第(四)项行为的职工,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。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,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,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,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。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,表现良好的,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。
八、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,经批评教育无效,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,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,企业有权予以除名。
九、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,必须弄清事实,取得证据,经过一定会议讨论,征求工会意见,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,慎重决定。
十、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,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,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,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。
职工受到行政处分、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,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,并且记入本人档案。
十一、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,如果受处分者不服,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,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。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,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。
十二、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,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。
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,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、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、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。
符合本条规定的,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门联系。迁入地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,办理落户手续。迁回农村的,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。
十三、受到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,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,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,在评奖、提级等方面,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,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。
十四、对于弄虚作假、骗取奖励的职工,应当按照情节轻重,给予必要的处分。
十五、对于滥用职权,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,应当从严予以处分,直至追究刑事责任。